市建设局公开办事指南和服务承诺
为了深入贯彻市委、市政府《发展环境优化工程实施方案》文件精神,在城建系统广泛开展“服务优化年”和“形象提升年”活动,进一步提升服务企业、服务群众、服务发展“大服务”水平,切实改进作风,提升效能,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办事,树立和坚持民生为重、服务为先、促进发展的工作导向,全面建设“廉洁、勤政、务实、高效”系统,推动莱阳城建事业和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,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从现在开始,将对全系统审批服务事项和服务承诺在《莱阳政府网》进行公开公示。今天首先刊发环卫、供水、供热、供气等公益事业方面的办事指南和服务承诺,欢迎监督指正。监督投诉电话:7269090。
环境卫生管理处服务承诺
依据国家有关城市环卫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强化城市环境卫生的科学化、规范化管理,为市民、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、高效的服务,努力创造卫生洁净的城市环境,制定服务承诺如下: 一、服务内容 (一)建成区市政道路的清扫保洁; (二)建成区生活垃圾清运和无害化处理; (三)建成区公厕保洁,企事业单位、居民区化粪池有偿清运; (四)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发; (五)垃圾容器设置。 二、服务标准 (一)主要街道清扫保洁:每日两扫,全日保洁,做到路面洁净、无杂物。 (二)垃圾清运:主街道垃圾箱每日一清,作业时间避开车流量高峰时段。对人流量大、垃圾产量多的区域安排值班车辆巡回清运。在道路畅通和各单位、居民区缴纳服务费的情况下,垃圾箱及时清理,确保不满溢。 (三)公厕保洁及粪便清运:公厕每日清刷两次,保持清洁卫生。企事业单位、居民区化粪池清运,确保化粪池不满溢、不堵塞,排水通畅。 (四)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发:服务热情周到,处理费核算合理,符合有关文件规定。 (五)垃圾容器设置:保证容器质量,设置及时到位。 (六)预约服务:若被服务单位需要临时提供垃圾、化粪池清运服务,可提前预约,我处将按预约时间、服务要求保证服务到位。 三、承诺时限 (一)道路保洁:每日早晨4:30-6:30清扫路面,上午7:30—11:00保洁,下午13:00—15:00清扫路面,15:00—17:00保洁(夏季推后半小时)。 (二)垃圾清运:每日上午11:00前清运完毕,恶劣天气及突发性垃圾增多等特殊情况下除外。清运完毕后安排值班车辆巡回清运。 (三)公厕保洁:每日上午8:00前清刷完毕(冬季推后一个小时),下午14:30前清刷完毕,其余时间保洁。 (四)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发:在提供文件材料齐全且全额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情况下,当日办复。 (五)垃圾容器设置:在设置地点符合规划规定、并缴齐费用的情况下,垃圾箱7个工作日内设置到位;地埋式中转站土建工程1个月施工完毕,箱体15个工作日内制作、设置到位。 四、监督投诉 (一)服务对象若对服务不满意,可向莱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投诉,电话:7282961。 (二)接到投诉后及时调查核实,属我处责任范围的一般性问题,立即进行处理安排,并作出相应承诺,接受监督;难度较大的问题,在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后,2日内主动向投诉人通报,并作出承诺。 (三)违背承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按规章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。
自来水公司服务承诺
为了不断提高供水服务质量,更好地为客户服务。莱阳市自来水公司向社会公开优质服务承诺制度,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。 一、服务内容 1、业务接待 2、工程安装 3、管网维修 4、抄表收费 5、水质检测 6、供水调度 二、服务标准 1、业务接待 受理客户给水申请,按规定办理开户或新增用水手续。接待人员挂牌服务,礼貌热情,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收费标准。 2、工程安装 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,做好施工记录,按期完工,做到工完、料净、场地清。 3、管网维修 定期巡检、维护保养和管理供水管线及附属设施,确保安全供水,供水设施完好率98%以上,管网修漏及时率97%以上。 4、抄表收费 查表到位、准确、及时,抄表准确率98%以上,按规定标准收费。营业人员上岗佩戴标志,规范服务,文明礼貌。 5、水质检测 按国家规定标准定期进行采样化验分析,严格做好原水,出厂水及管网水水质管理,按合理工艺对原水进行净化处理及检测,水质综合合格率98%以上。 6、供水调度 按照先居民生活后企事业单位用水的调度原则,合理调度,确保市区用水。供水压力合格标准为主干管末稍不低于0.14兆帕,压力合格率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97%。 三、承诺时限 1、业务接待 办理客户给水申请,符合给水规定,各项手续齐全应立即登记,2日内转交设计单位斟察设计。复核设计底图,5日内审批完毕。客户交齐有关费用完善各种手续后,一日内将图纸及资料转交安装工程单位施工。 2、工程安装 接到客户给水工程图纸相关技术资料及缴款收据,具备施工条件,3日内安排施工。 3、管网维修 当接到漏水或爆管通知时,抢修人员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,关闭相关阀门做止水处理,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,水管直径在300mm以下的修复时间不超过24小时,水管直径在300mm-800mm的修复时间不超过36小时,水管直径在1000mm以上的修复时间不超过48小时,抢修时间尽最大可能提前。(由于交通、道路或其它原因不具备作业条件等客观因素除外) 4、抄表收费 每月8—13日为抄表期,18—23日为收费期。期间接受客户提出的用水计量和收费事项咨询,咨询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。 5、水质检测 发现水质问题,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样化验,2日内做出答复,特殊情况不超过7日做出答复。 6、供水调度 计划停水提前24小时通过莱阳电视台或电话发出通知;突发性停水在停水的同时下达停水通知。接到客户对水压不足,不明原因停水等事项咨询,一般在4小时之内给予答复。 四、监督投诉 公司设立承诺制度监督小组,若对我们的服务有不满意的地方或问题,可拨打监督投诉电话,监督小组将进一步进行调查落实处理,投诉办结率达到100%。监督投诉电话:7212424
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服务承诺
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,提高工作效率,坚持“辛苦我一人、温暖千万家”的服务理念,制定服务承诺制度和办事流程如下: 一、服务内容 1.负责组织城市集中供热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,并监督规划的实施。 2.负责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的监督、调度工作。 3.负责供热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查、报批工作。 4.负责集中供热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,监督和指导供热单位有效保障供热运行,为广大用户提供符合要求的供热服务。 5.负责依法查处破坏集中供热管网设施、擅自连接供热管网等违法违规行为。 二、服务标准和时限 1.申请并网供热 凡符合城市供热规划,具备供热条件的,用热方提出申请,并提供单位规划平面图、用热建筑物、用热面积依据(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)等有关资料后,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。 2.供热工程建设 依据供热规划,有计划地指导、监督和调度城市供热工程建设。 3.经营许可证办理 供热企业在办理经营许可证时,供热企业需准备相关资料向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;由行业管理科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,审核不合格的进行一次性告知并返回全部资料,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;报送烟台燃热处、山东省建设厅审核及审批。 4.供热工程协调调度 供热工程建设期间,对供热企业提出的需协调的问题,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协调解决;工程施工期间,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,切实做好各项调度保障工作。 5.供热温度测量 供热期间,用户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,需行业管理部门复测的,自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,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测温。测温时间为每天7:00—10:00、15:00—20:00,测温位置为房间中央离地1.5米处。 6.供、用热纠纷调解 自接到供热企业或用户投诉之日起,针对投诉问题,严格按照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本着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原则,于4个工作日内查明问题原因,分清双方责任,做出处理意见,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告知双方。 7.违犯供热相关法律、法规行为举报查处 自接到举报之日起,2个工作日内查清问题,对违犯供热相关法律、法规行为属实的,及时予以查处。 三、服务承诺 1、待人礼貌,服务热情。凡来办理公务、联系事务的同志都视为客人,以礼相待。 2、实事求是处理用户投诉事项,迅速及时为用户排忧解难。 3、各业务科室均实行“AB角”工作制度,确保科室与科室之间衔接紧密,各项工作办结及时。 4、严格执行“首接负责制”及“办文办事限时制”,杜绝推诿扯皮,全面提高工作效率。 四、监督投诉 1.设立供热投诉、举报电话:7299801。 2.建立用户回访制度,不断改进工作,提高服务水平。 3.设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监督落实领导小组,对承诺内容进行监督检查。
燃气管理办公室服务承诺
为进一步提高燃气服务水平,制定服务承诺制度如下: 一、服务内容 1、负责组织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,并监督规划的实施。 2、负责对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等燃气工程项目的审批、施工资质审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。 3、负责燃气经营企业、供应站点的资格审查、经营许可审批工作。 4、依法查处燃气行业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。 5、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,受理燃气行业的投诉事项。 二、服务标准和时限 (一)4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企业和设计户数2万户以上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批 1、申请单位准备齐全相关资料向燃气管理办公室业务科提出申请; 2、由业务科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,审核不合格的进行一次性告知并返回全部资料,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,3个工作日内办结; 3、业务科签署审查意见后,报送烟台热燃处、山东省建设厅审核、审批; 4、批准后由山东省建设厅予以发证。 (二)400立方米以下液化气企业和设计户数2万户以下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批 1、申请单位准备齐全相关资料向燃气管理办公室业务科提出申请; 2、由业务科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,审核不合格的进行一次性告知并返回全部资料,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,3个工作日内办结; 3、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局予以发证。 (三)燃气(供应站)经营许可审批 1、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准备齐全相关资料,向燃气管理办公室业务科提出申请; 2、由业务科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,审核不合格的进行一次性告知并返回全部资料,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,3个工作日内办结; 3、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局予以发证;其中,属于瓶组气化站的,由建设局加盖公章报送烟台热燃处审批,通过后由烟台热燃处予以发证。 (四)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批 1、由建设单位准备齐全相关资料向燃气管理办公室业务科提出申请; 2、由业务科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,审核不合格的进行一次性告知并返回全部资料,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,予以批准工程建设。2个工作日内办结。 三、服务承诺 (一)服务态度承诺 工作人员要礼貌待人,热情服务,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;办事认真、负责、准确、迅速,注重质量,讲求效率,不以权设卡,不借故拖延、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。 (二)服务标准 1、服务质量监督。监督燃气企业的服务行为,定期考核企业服务公开内容的执行情况,对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及时加以纠正。 2、燃气市场价格监管。定期公告燃气销售价格,特别是管道燃气商业用户、工业用户的指导价格,并对燃气企业销售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,对违反政府核定价格范围,随意提价或者降价,扰乱燃气经营市场的行为,及时督促整改。 3、燃气市场安全监管。定期检查燃气企业的安全运行状况,发现安全隐患的,及时督促企业整改,确保燃气生产安全。 4、首问负责制。公布业务受理电话,明确规定初始接到来信、来电、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。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工作,必须认真负责,做好办理和答复工作;不能当场办理和答复的,应告知办理和答复时限。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,必须告知经办部门和联系电话。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必须及时办理的事情,首问责任人应立即告之有关人员,不得拖延。 四、监督投诉 工作人员主动热情接待来访、来电并作好记录,对接到的投诉和事关群众利益的反映,应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,并告知来电、来访对象;对事关安全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处理。设立投诉电话:7218933。 |